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關于
印發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各移動通信轉售企業
:
為防范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非實名電話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決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現將《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總局
2014
年
12
月
18
日
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
291
號)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以下稱實名登記)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一年多來,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制度基本建立,用戶實名登記率逐步提高。但是,基礎電信企業部分社會營銷渠道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不嚴,非實名電話卡(含無線上網卡)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實名電話卡進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實施通訊信息詐騙、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為防范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非實名電話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決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國范圍聯合開展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引,堅持依法打擊和源頭治理相結合,堅持管理措施和技術防控相結合,建立完善“黑卡”治理協作機制,著力強化“黑卡”源頭防范,堅決切斷“黑卡”流通渠道和利益鏈條,嚴厲打擊利用“黑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切實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二、
組織協調機制和工作職責
為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建立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協調機制,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設立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專項辦負責組織推進全國專項行動,協調解決專項行動
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匯總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統籌做好相關宣傳引導工作。
專項辦主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相關司局負責同志和基礎電信企業集團公司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專項行動中涉及電信行業“黑卡”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項,由
專項辦
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會同當地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當地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協調機制,并在通信管理局設立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辦公室,負責協調推動本地區專項行動。
在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期間,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專項行動,組織電信行業采取有效措施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公安機關負責
依法處理電話“黑卡”相關違法犯罪活動,配合電信主管部門開展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執法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配合電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依法處理電話“黑卡”
相關
違法行為。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強化電話“黑卡”源頭防范
1.
提升身份信息核驗能力。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電信企業)各類營銷渠道
為用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應利用專用移動應用程序(
APP
)、與“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聯網比對等有效技術措施,
核驗
用戶身份信息
,實現系統自動錄入用戶身份信息,停止人工錄入方式。對持有居民身份證之外有效證件的用戶,電信企業應在自有營業廳為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
2.
完善證件核驗技術手段。
2015
年
9
月
1
日起,電信企業要求各類實體營銷渠道全面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在
為用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
,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核驗用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并通過系統自動錄入用戶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的社會營銷渠道辦理電話用戶入網手續。
3.
進一步規范社會營銷渠道。
電信企業通過技術和
管理措施加強對社會營銷渠道(含網絡代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社會營銷渠道的代理條件,禁止簽約社會營銷渠道擅自委托下級代理商辦理電話入網手續。電信企業對社會營銷渠道配發統一標識和代理編號,并要求其在顯著位置進行張貼。
4.
加強網絡營銷渠道管理。
電信企業通過網絡營銷渠道銷售電話卡時,在預選卡號環節,應要求用戶上傳居民身份證的掃描信息,將該信息與“
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
”進行聯網比對,核驗通過后方可配送電話卡;在電話卡配送環節,應確認用戶身份證件與網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電話卡并為其開通移動通信服務。對沒有取得電信企業網絡售卡代理的網店,電信企業要會同網絡交易網站經營者及時進行清理。
電信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境內網絡交易網站監管工作協作 積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工商市字〔
2014
〕
180
號)等要求,加強對境內網絡交易網站的管理,督促境內網絡交易網站經營者及時清理未取得電信企業網絡售卡代理的網店。
5.
強化單位用戶實名登記。
電信企業為單位用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手續,要在與單位用戶簽訂的協議中明確電話用戶實名登記義務,對移動電話卡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驗并登記身份信息,做到移動電話卡與實際使用人一一對應。對用于智能電表、公交車監控等行業應用的無線上網卡,要登記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信息。
6.
全面推進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
對于
2013
年
9
月
1
日前入網的未實名老用戶(含沒有登記信息或登記信息不全的),基礎電信企業要在其辦理新業務、更換移動電話卡時依法要求其進行補登記,并利用話費積分獎勵等方式積極主動引導其進行補登記,確保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登記率達到
90%
以上。基礎電信企業要通過多種方式向未實名老用戶告知補登記方法,設立便捷的異地補登記渠道,并在補登記過程中對用戶提供的身份證件和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未實名老用戶進行補登記時,電信企業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要求用戶變更資費套餐等。
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出臺地方法規或政府通告,進一步完善未實名用戶補登記要求,組織當地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未實名用戶補登記工作。
(二)加大“黑卡”發現力度
7.
深入開展監督檢查。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
2014
〕
234
號)要求,定期對
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移動轉售企業要加大對本企業各類營銷渠道的自查力度,確保各類營銷渠道認真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
8.
建立健全協作機制。
各通信管理局
會同
當地
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執法檢查協作機制,積極探索聯合執法檢查的協作方式,加大對社會營銷渠道和流動商販售賣非實名電話卡、盜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登記等違規行為的檢查力度。
公安機關在偵辦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注重發現和搜集“黑卡”號碼信息,及時匯總并轉交當地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9.
核實用
戶身份信息準確性。電信企業對以同一身份證件在一個省份內登記了
5
張以上移動電話卡的用戶為重點,通過核驗登記信息、進行回訪等措施,驗證用戶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對登記信息虛假、缺失、不準、不全并且在電信企業通知的期限內未補正信息的用戶,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限制向其提供有關通信服務。
10.
暢通社會舉報渠道。
各通信管理局、電信企業設立舉報電話、郵箱和網站欄目等,接受社會各界對出售非實名電話卡違法行為的舉報,及時對被舉報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三)從嚴處理“黑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11.
快速核實關停“黑卡”。
在執法檢查工作及公安機關辦案工作中,對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的本地“黑卡”,各通信管理局組織本地電信企業依法配合公安機關查詢使用人身份信息,對無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關“黑卡”予以關停,并對流出渠道進行查處;對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的外地“黑卡”,由發現地通信管理局通報歸屬地通信管理局,由歸屬地通信管理局組織當地電信企業依法配合公安機關查詢使用人身份信息,對無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關“黑卡”予以關停,并從重對流出渠道進行查處。對公安機關通報的“黑卡”的核實和關停情況,通信管理局要及時反饋相關公安機關。
12.
建立違法渠道黑名單制度。
電信企業將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納入對社會營銷渠道的考核獎懲體系,對出現出售非實名電話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社會營銷渠道,按協議及時取消代理。各通信管理局組織當地電信企業建立違法社會營銷渠道黑名單制度,對被納入黑名單的違法社會營銷渠道,不得委托其辦理電話入網手續,并由各通信管理局移交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其進行公示。
13.
從嚴進行責任追究。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的行為,各通信管理局、電信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業內部業績考核、網絡信息安全責任考核、行政處罰等手段,及時進行問責和處罰。
14.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電信企業要加強對用戶身份信息的保護。對違反《刑法》規定,將用戶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的電信企業及其社會代理渠道責任人,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公安機關
根據通信管理局提供的線索或自身掌握的情況,對涉嫌利用“黑卡”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進行立案偵查和依法打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安排。
各相關單位要從加強行業基礎管理、提升國家網絡信息安全基礎保障能力、打擊違法犯罪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黑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專項行動的主管領導、牽頭部門和責任人、聯系人,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嚴格依法開展工作,健全以聯合執法檢查、“黑卡”號碼信息通報、黑名單制度實施、案件調查配合、法律責任追究為重點的協作機制,定期進行會商,及時交流工作情況
。每季度第一個月的
15
日前,
各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集團公司
要將上一季度“黑卡”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匯總上報專項辦。
(三)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專項行動相關宣傳引導工作,加強對專項行動中涉及“黑卡”典型事件的報道,及時向社會公眾通報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積極爭取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提高電話用戶進行實名登記的意識,
有力震懾利用“黑卡”開展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做好行動總結,堅持常抓不懈。
2015
年
12
月,電信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黑卡”治理專項行動進行總結,對工作成效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工作成效差的電信企業,責令進行整改,取消評優資格。建立和完善“黑卡”治理長效機制,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繼續有效發揮協作機制作用,加強常態化管理,鞏固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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