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持續提升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效能,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進一步優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商品(詳見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濃度低于10%(含)的有關商品(詳見附件2)。
二、優化監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濃度較低,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管制范圍,不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如實申報游離態三乙醇胺占該商品的質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濃度。
三、其他事項
(一)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不論任何濃度,均須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因其他監管要求須經進出口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應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四)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廳聯安全函〔2023〕394號)同時失效。
(五)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以便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監管措施。
四、聯系電話
1.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010-68205371、68205590
2.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 010-65195574
附件:1.不屬于管制范圍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種類清單
2.不屬于管制范圍的三乙醇胺濃度低于10%(含)的有關商品清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