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黨發〔2018〕46號
(2018年11月14日)
為更好地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破解民營經濟發展難題,進一步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促進我市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兩個毫不動搖”的大政方針,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繼續發展壯大,重點做好降成本、助融資、破壁壘、促轉型、拓市場、保權益等六方面工作,堅定不移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主體作用。力爭通過三年努力,有效提升全市民營企業創新轉型能力、應對復雜形勢能力、國際化發展水平,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讓民營經濟創造活力充分迸發,為推進“六爭攻堅”、建設“名城名都”提供有力保障,為全省“兩個高水平”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二、主要舉措
(一)優化降本減負政策,提高民營企業盈利能力
1.落實民營企業稅費優惠政策。切實抓好國家、省、市減負降本一攬子政策的落地落實,確保三年為企業減輕負擔600億元。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公示制度,確保清單外“零收費”。依法依規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一時遇到困難的企業實行稅費緩繳政策。
2.降低民營企業要素獲取綜合成本。實施差別化地價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讓、先租后讓等彈性出讓方式供應產業用地,降低企業獲得土地初始成本。適當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與履約保證金比例。對“零土地”技改增加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企業,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高可靠性供電費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全面取消臨時接電費用,取消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費、用電申請變更手續費、供電方案更改費、受電裝置重復檢驗費、復電費等營業服務收費。天然氣使用紅線內小時流量在40立方米以內的免收勘查設計費,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預埋費。
3.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督促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要求,全面落實“兩禁兩限”規定,禁止向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支持市再擔保公司將信用等級評級BBB級及以上的民營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再擔保業務范圍。對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不收保證金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加大資金補助。擴大“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覆蓋范圍,融資擔保代償基金服務范圍從單戶授信不超過300萬元提升至不超過500萬元。
4.降低民營企業用工和物流成本。自2019年起,按規定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三年內每年下浮幅度相當于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1個月的額度。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允許企業在規定上下限區間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對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暫緩收取建會籌備金。按國家要求進一步規范市場自主定價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對集裝箱港口設施保安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規定標準的80%計收。
(二)優化金融服務,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
5.加大流動性風險防范力度。堅決貫徹國家、省、市關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部署要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確保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設立規模為100億元的上市公司穩健發展支持基金,充分發揮政府資金撬動作用,吸收社會資本,防范上市公司流動性風險,提振市場信心。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加強與債轉股實施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的債轉股合作。運用定向降準等貨幣政策工具、市場化債轉股專項金融債券、私募資管產品等拓展融資渠道,建立債轉股企業項目儲備庫,推動有意向的項目落地實施。
6.加大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貫徹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力爭制造業貸款保持年平均增速達到10%。充分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作用,市再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增加到10億元,積極為企業發債提供增信并實施較低費率。各區縣(市)全面完成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設,開展市場化的實質性運作,經濟強區縣(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金至少1家達到4億元以上、其他區縣(市)至少1家達到2億元以上。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考評辦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標。
7.推進信貸資源向小微企業傾斜。圍繞新一輪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要求,優化信貸配置,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重點發放單戶授信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聚焦小微企業中的薄弱群體,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努力實現“雙增”目標。力爭為優質中小民營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100億元。持續推進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創新試點工作,對經營、信用良好且有轉貸需求的小微企業,綜合運用年審制貸款、循環貸款等無還本續貸方式,簡化續貸辦理流程。
8.大力促進民營企業直接融資。實施“鳳凰行動”寧波計劃,支持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動優質企業多渠道掛牌上市。強化寧波股權交易中心作用,對于通過寧波股權交易中心開展融資的企業,給予一定獎勵。鼓勵市產業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投資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進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計劃試點,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民營企業發債,通過央企增信、地方擔保提振投資者信心,降低發債成本,緩解當前企業流動性緊張狀況。
(三)優化營商環境,破除民營經濟發展壁壘
9.擴大民營經濟投資領域。全面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建立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的長效機制,重點圍繞交通、能源、生態環保、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補短板領域,每年常態化發布推介。鼓勵社會辦醫,支持社會力量進入專科醫療、護理、康復等細分領域,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機構在人才、管理、服務、技術、品牌等方面依規開展合作。推進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
10.促進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合作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競爭性領域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及國有企業經營管理。
1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加快建設中國(寧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加強知識產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企業和個人納入信用公共服務平臺。培育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根據運營績效按規定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進一步創新舉措,為進出口貿易企業依申請快速出具專利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
12.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各區縣(市)要嚴格依法依規向民營企業作出政策承諾,嚴格兌現合法合規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執行,不得隨意改變約定。對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規承諾,特別是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破壞民間投資良好環境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
13.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完善民營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和領導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制度。建立民營企業決策參與機制,重大經濟社會決策出臺前充分聽取商會負責人、企業意見建議。健全企業服務責任人制度,組建企業服務小分隊深入開展服務企業、服務項目、服務基層活動,構建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網絡。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深入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和“標準地”制度。建立跨部門、多層次的政商溝通云平臺,開展點對點、個性化精準服務。制定并嚴格政商交往的負面清單,規范政府與企業交往行為。建立政企聯系容錯糾錯機制。
(四)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助推民營企業轉型升級
14.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智能化改造。加大對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力度。實施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智能化診斷和改造“兩個全覆蓋”工程。分層分類引導民營企業開展智能化改造,其中對自動化(智能化)成套裝備改造試點、數字車間和智能工廠項目,經認定后,根據實際投入按規定給予不超過20%、最高3000萬元的補助。推廣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保險和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業務,推動重大技術裝備和重點新材料的市場化應用,力爭年度保障金額超過10億元。
15.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與產品創新。突出民營企業在應用類產品創新研發中的主導地位,開展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攻關,三年內投入市級重大科技專項經費20億元,帶動全社會研發投入100億元以上。對民營企業承擔特定專用科研立項的項目,依據項目實際發生資金按規定給予不超過20%、最高500萬元的補助。強化以促進民營企業創新為取向的政府采購制度,同等條件下,對列入《寧波市重點自主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的產品優先采購。支持民營企業開發新產品,對列為國內、省內首臺(套)產品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獎勵。
16.支持民營經濟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民營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創新中心、工程技術創新平臺等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對列入重點建設計劃的,按照科研基建和儀器設備總投入的20%—50%,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補助。對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分別給予最高600萬元、500萬元的支持。對于企業建設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按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政策給予補助。鼓勵企業開展自主研發,對其研發投入,給予不超過5%、最高200萬元的補助。
17.支持創新型企業與創客團隊成長。支持創新型初創企業承擔科技創業項目。區縣(市)對列入計劃的給予最高50萬元的支持。開展高新技術苗子企業認定,在享受企業研發后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企業補助金額50%的獎勵補助,累計企業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加大科技創新券支持力度,推進省內及長三角地區通用通兌,企業年度可最高申領10萬元,創客(創客團隊)年度可最高申領5萬元。企業和創客(團隊)向非關聯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開發等科技服務時,可用科技創新券抵用。
18.支持民營企業引才育才。深入實施“3315系列計劃”,動態更新人才目錄,更大力度支持民營企業引育“高、精、尖、專、缺”人才。推進本土人才國際化培養,加強海外工程師等柔性引才,提高人才國際化水平。鼓勵民營企業自主或聯合高等院校、高職學校、技工院校定向培養技能型人才,賦予職業學校一定的專業設置權、收費定價權、招生自主權。
(五)優化開放環境,提升民營企業國際化水平
19.穩定民營企業外貿出口。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海外參展。進一步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和新興市場開拓的保障力度,年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力爭達到240億美元。鼓勵保險機構與銀行合作開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利用保險增信功能為出口企業提供資金保障,年度信保融資支持規模力爭達到50億元。開通綠色通道,對市外貿實效企業,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實行專人管理、專人審核及審批。
20.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實施寧波本土跨國公司培育計劃,到2021年,打造6家營收100億元以上、1家營收1000億元以上的大型跨國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抱團出海”,力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合作新建一批境外產業園區,支持申報國家級、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鼓勵金融機構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對外工程保險等業務,探索境外投資跨部門審批聯動機制,加強商務、發改、外管等部門的協作與信息共享,推行“一窗通辦”的監管模式。
21.加快進口貿易發展。加快培育本土龍頭型消費品進口企業,加大對代理商、渠道商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打造輻射全國的進口分銷網絡。爭取全面推廣復制自貿區政策,完善口岸監管政策,提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高端進口平臺功能。推進中國(寧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深化線上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建設。
22.深化口岸貿易便利化改革。整合現有業務流程,推廣應用“一次申報、分步處置”和“進口直通、出口直放”通關模式,推進一次性聯合檢查,進一步壓縮口岸放行時間,開展口岸整體通關時效第三方評估。全面實現海運提單換取提貨單(小提單)、設備交接單和裝箱單等物流單證流轉電子化。深化中國—中東歐國家貿易便利化檢驗檢疫試驗區建設,加快推進貿易便利化創新措施全面落地。
(六)優化法治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3.構建規范化市場化的企業退出機制。設立“僵尸企業”破產處置綠色通道,簡化破產企業注銷程序。研究設立專項破產援助資金,縮短破產處置時間。妥善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發揮破產重整程序特殊功能,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幫助和支持民營企業恢復經營。實施民營企業重整的稅費特殊征管措施,大力推行“承諾注銷”和“容缺辦理”制度。
24.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加大力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債權及時實現。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加大對民營企業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的,既要查清問題,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25.完善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稅務系統和法院對重整企業及時開展信用修復,重新評估重整企業歷史不良信用記錄,保障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健康發展。
三、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正確認識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發展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優化各項政策措施,為民營經濟營造更好更優發展環境。
(二)強化政策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主要舉措確定的任務要求,逐條對照、逐條落實,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及具體實施辦法,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工作進度,努力干出高效率、跑出加速度,力爭各項舉措早日落地、早日見效。要加強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確保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三)強化宣傳引導。依托“8718”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詢服務,幫助企業知曉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時總結提煉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發布、宣傳報道與推廣應用。
專題主辦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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