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委發〔2018〕2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推動民營企業自主創新
1.支持民營企業研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屬于國內首臺(套)的重大技術裝備,按不超過銷售額的60%給予補助;對屬于省內首臺(套)的重大技術裝備,按不超過銷售額的30%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信局、財政局)
2.鼓勵民營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對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重點實驗室主任近三年承擔省級以上項目的民營企業,其重點實驗室可按照《廈門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廈科聯〔2017〕44號)申請確認市級重點實驗室。對經認定的省、市級重點實驗室,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責任部門:市科技局、財政局)
3.支持民營企業興辦新型研發機構,對其自建或參股(現金參股達30%以上)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性質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開辦經費補助;給予研發機構非財政資金購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的購置經費50%后補助,5年內補助總額非獨立法人的最高可補助2000萬元,獨立法人的最高可補助3000萬元。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廈創辦或參股達10%以上的企業,經培育孵化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孵化一家給予研發機構2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市科技局、財政局)
4.加大民營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基礎部分給予10%補助,增量部分給予12%補助。對主營業務收入在20億元及以上、且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補助最高限額為800萬元;其他企業最高限額為250萬元。(責任部門:市科技局、財政局)
5.鼓勵民營企業發展高新技術,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民營企業,予以一次性獎勵10萬元。(責任部門:市科技局、財政局)
二、擴大民間資本投資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適時公布民間資本可參與混改項目清單,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上市公司、產權交易機構等平臺,以出資入股、受讓國有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責任部門:市國資委)
7.對市屬民辦本科高校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的,給予1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市屬民辦高職院校完成福建省教育廳第二輪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的,給予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民辦普惠性義務教育學校評估等級達到一級的,按學校規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別給予100萬元、90萬元、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民辦普惠性幼兒園且被評為市級示范性幼兒園的,按辦園規模12個班、9個班、6個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適當提高民辦普惠性義務教育學校的學位補助標準,進一步提升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責任部門:市教育局、財政局)
8.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具有國內外領先醫療技術水平的醫療機構。凡獲得國家三級甲等和三級乙等的民營醫院,分別給予500萬元和2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獲得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西醫類別、中醫類別和臨床護理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和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首次通過國際JCI認證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民間資本舉辦二級(含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中醫、精神、康復、護理等專科醫療機構。對通過自建、購買等方式取得業務用房的,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床位,綜合醫院每張床位10萬元、專科醫院每張床位5萬元的標準,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給予一次性補助;對通過租賃方式取得業務用房并且租賃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補助,由醫療機構于租賃期滿一年后提出申請,分5年平均撥付。對二級(含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中醫、精神、康復、護理等專科醫院向社會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不含特需醫療服務)的,參照公立醫院標準,按其出院人次、急診人次給予運營補助。公立醫院補助政策發生變化的,予以同步調整。(責任部門:市衛計委、財政局)
9.依照規定簡化民營醫療機構審批環節,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責任部門:市衛計委)
10.鼓勵醫療機構委托民間資本舉辦的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責任部門:市衛計委)
11.鼓勵民營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模式投資建設高端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全方位服務。市財政對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萬元開辦費、每年補助2400元運營費和150元責任保險費,對其內設醫療機構一次性補助50萬元設備購置費。(責任部門:市民政局、財政局)
三、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2018年1月1日起新開辦的上述小型微利企業在此期間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獎”給企業。優惠政策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責任部門:市稅務局、財政局,各區政府、自貿區管委會、火炬管委會)
13.對民營企業或其個人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額達到我市規定標準的,給予適當獎勵。(責任部門:各區政府,市財政局、火炬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
四、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
14.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內部考核體系,提高民營企業授信業務的考核權重;制定和完善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盡職免責制度,明確免責情形,細化認定標準,規范操作流程,進一步落實不良貸款容忍度管理要求,貸款不良率高于貸款行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在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可免于追究信貸人員合規責任。(責任部門:廈門銀保監局)
15.新增應急還貸資金10億元,扶持我市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而難以按時還貸的企業,有效滿足企業還貸續貸過程中的資金周轉需求。企業可免費使用應急還貸資金,單筆金額最高不超過1億元。加強我市企業還貸應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銀行通過提前續貸審批,提高企業轉貸效率。(責任部門:市金融辦、財政局)
16.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無還本續貸“白名單”制度,提前審查貸款,理順業務流程,實現還本續貸無縫對接;積極宣傳推廣無還本續貸產品,明確續貸業務申請條件、辦理時效。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行為管理,杜絕人為拉長融資鏈條。(責任部門:廈門銀保監局)
17.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發展前景、技術有市場競爭力的民營企業在銀行債委會機制框架內協同行動,落實增貸、穩貸、降息、債務重組等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責任部門:廈門銀保監局)
18.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對進入廈門證監局輔導備案和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和70萬元獎勵;對上市融資并投資在本市的企業,給予25-300萬元獎勵;對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并遷回我市的企業,給予200-30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并交易的企業,給予30-50萬元獎勵,融資并投資在我市的企業給予25-300萬元獎勵;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并交易的企業,給予10-30萬元獎勵;對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因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扶持。(責任部門:市金融辦、財政局)
19.紓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建立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債權和股權基金,向轄內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提供資金支持。引導金融機構給予上市公司資金融通支持,紓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責任部門:市金融辦、廈門證監局)
20.對融資租賃公司購入設備并被我市民營企業租賃使用的,按照租賃合同及發票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一企業單筆業務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獎勵金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責任部門:市金融辦、財政局)
五、推動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21.繼續開展龍頭骨干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在資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扶持。(責任部門:市民營辦,各區政府,火炬管委會)
22.積極為我市民營企業兼并、收購、控股外地企業創造條件,為外地民營企業在我市設立區域性總部或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等職能型總部提供優質服務。(責任部門:市發改委、經信局、財政局,各區政府、自貿區管委會、火炬管委會)
23.對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民營批發和零售企業,且產值和批發零售業銷售額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業上年度繳納的地方級稅收收入為基數,增量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擴大再生產,獎勵期限3年。民營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個人的,轉為增資或在我市再投資用于擴大再生產的部分,其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額扶持。(責任部門:各區政府,市財政局、火炬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
24.加大對有市場、有訂單的工業和信息化民營企業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4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新增流動資金貸款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市財政對其當年度新增的流動資金銀行貸款利息給予30%補貼,單個企業貼息最高不超過8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信局、財政局)
25.對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的項目,市財政給予該類項目設備投入金額的1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1000萬元。各區、管委會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獎勵補助。(責任部門:市經信局、財政局,各區政府、自貿區管委會、火炬管委會)
26.獲得省級評比表彰的民營企業或項目,獎金按照等額不重復原則,由市財政根據省級標準發放。(責任部門: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
六、優化民企發展環境
27.建立完善市黨政領導與民營企業家懇談會制度和市區兩級黨政領導與民營企業掛鉤聯系制度,及時聽取民營企業家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建議,依法依規幫助協調解決民營企業家合法利益訴求。(責任部門:各區,市直各有關部門,市民營辦)
28.建立完善民營企業訴求受理處置反饋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和“馬上就辦、真抓實干”的原則,及時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責任部門:市民營辦,各區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29.針對我市重點產業集群中產業鏈薄弱和缺失環節,持續策劃適合民營企業參與的招商項目。建立完善面向民營企業的項目信息發布機制,及時收集我市策劃、在談、簽約項目信息,定期將項目信息推送給相關民營企業。(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商務局、民營辦)
30.各區、市直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制定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需制定實施細則的應在本意見出臺后60日內出臺,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責任牽頭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上一年度的政策落實情況,市委、市政府適時組織督促檢查,定期通報貫徹落實情況。(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部門、市民營辦,各區、管委會)
本意見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專題主辦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承辦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