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6 | 3600 00TX -JC- 006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1. 《江西省電信條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三條:“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制度,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對網絡與信息安全進行定期檢查。” 2.《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1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和檢查,組織建立健全通信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制定通信行業相關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通信網絡運行單位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檢查措施: (一)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符合性評測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有關網絡安全防護的文檔和工作記錄; (三)向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工作人員詢問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驗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有關設施; (五)對通信網絡進行技術性分析和測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第十八條:“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通信網絡安全檢查活動。” 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45號第二十六條:“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檢查檢測,指導監督運營者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措施。” | 0791-86757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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